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为」) 非常重视您的个人数据和隐私。在您仔细阅读、了解并同意本政策之前,请不要向华为提交任何个人数据或隐私数据。
通过本隐私政策,华为希望您明白以下内容:
请注意,本隐私政策仅适用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手机、智能手机、平板计算机、家庭终端、数据卡、移动电话或计算机应用程序、工具和软件,以及相关网站、产品和服务。一些华为网站、服务和产品若未显示本政策内容或链接,或各自有专属隐私政策,则本隐私政策不适用。 本政策说明华为针对个人数据和隐私数据的主要策略,但是一个简单的政策并无法解决有关数据处理的所有疑虑,因此华为可能会另外提供客户产品或服务专用的信息作为本政策的补充,以便在基于特殊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时通知客户,请您在使用华为产品或服务时,注意其他形式的此类通知。
1 华为如何使用您的个人数据?
1.1 华为收集及使用个人数据的方式、时机与目的
建立帐户、购买、注册产品或服务
如果您在线提交申请建立账户、购买、注册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履行您的采购订单、交付您的产品或服务、产品启用或验证、因您的要求而进行变更、提供技术支持或授权更新等,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交完成该要求所需的数据,例如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收货人地址、电话号码、产品信息、购买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等,以便我们完成您订单的处理、下载产品和获得服务。
参加促销活动或市场调查
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交必要信息,以便能联系您、提供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在取得您同意接受邀请后,参加我们的促销活动或市场调查,例如您的联系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您可以通过在网站、提示窗口或我们的产品上拒绝、关闭这类选项,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mobile@huawei.com联系我们,来拒绝华为使用您的个人数据进行促销活动或市场调查。
将内容分享给您的朋友,或邀请朋友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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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云业务服务使用责任书》
云业务服务使用责任书
通过使用云业务服务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云业务服务使用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上海越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云计算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云计算分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应主动向云计算分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云计算分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确认)提交云计算分公司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云计算分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云计算分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云计算分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云计算分公司。
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云计算分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在进入云计算分公司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双方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于云计算分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八、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云计算分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云计算分公司有权终止双方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云计算分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十、根据各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当地公安局网站。
十一、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服务使用者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二、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云业务服务使用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附件二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甲方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甲方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甲方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甲方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甲方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甲方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甲方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乙方。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甲方直接赔偿。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云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用户申请注册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附件三 《上海越城云主机服务等级协议》
上海越城云主机服务等级协议
为规范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云主机服务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的质量,以保证甲方能获得良好的服务,甲乙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网络连通性保证
1 “网络连通性”是指乙方提供的公有云数据中心内云主机与互联网的连通性。
2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网络连通性为99.95%(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五)。以下原因导致的网络不连通的情况例外:
1)乙方预先通知甲方后进行维护所引起的;
2)任何甲方的电路或设备所引起的;
3)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4)甲方的疏忽或由甲方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5) 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
3 违约补偿
乙方在一个服务周期(服务周期以月为单位,不满一个月,不计算为一个服务周期)内未能按照承诺满足SLA要求,承诺给甲方进行违约补偿,具体如下:
每月运行时间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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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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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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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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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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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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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月运行时间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100% 减去甲方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时长(以分钟为单位)除以每月总时长,百分比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计算。这可通过以下公式反映:
每月运行时间百分比= 100% –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时长/每月总时长。
二、云主机可用性保证
1 “云主机可用性”是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云主机系统正常运行。
2 乙方保证甲方云主机系统99.95%(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可用性。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云主机、操作系统、网络和公网IP地址可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操作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后,及时修改妥善保管,进行验证后反馈乙方(2个工作日未反馈乙方,默认为甲方已验证能正常使用),此后甲方对操作系统以及系统上安装的应用程序负责。以下原因导致的甲方云主机不可用的情况例外:
1) 乙方预先通知甲方后进行云主机维护所引起的;
2) 何甲方的电路或设备所引起的;
3) 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4) 甲方的疏忽或由甲方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5) 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6) 甲方自行升级操作系统所引起的;
7) 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
3 违约补偿
乙方在一个服务周期(服务周期以月为单位,不满一个月,不计算为一个服务周期)内未能按照承诺满足SLA要求,承诺给甲方进行违约补偿,具体如下:
每月运行时间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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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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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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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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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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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月运行时间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100% 减去甲方云主机不可用时长(以分钟为单位)除以每月总时长,百分比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计算。这可通过以下公式反映:
每月运行时间百分比= 100% - 云主机不可用时长/每月总时长。
三、客户服务保证
“故障受理”是指甲方在使用乙方云主机过程中出现影响业务使用的情况下,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申告或投诉并得到乙方的回复;
“非故障受理”是指甲方在使用乙方云主机过程中遇到不影响业务使用等情况下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向乙方咨询、申告或投诉并得到乙方的回复;
“响应时间”是指自乙方收到甲方咨询、申告或投诉后回复的时间。
乙方关于客户服务的保证:客户服务热线服务时间为7天×24小时,故障受理后响应时间为30分钟;非故障受理为7天×24小时,受理后响应时间为1小时。
四、技术支持保证
1 乙方运维工程师服务时间为7天×24小时。
2 甲方需要乙方工程师直接对其云主机进行操作时,需要向乙方工程师书面授权;甲方需在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中指定授权人(维护人),只有授权人有权利要求乙方工程师对其云主机进行操作;在甲方的授权人(维护人)变更时,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书面授权必须有甲方授权人的签字;当甲方授权人无法以书面形式授权时,可以通过邮件向乙方工程师授权,授权人必须通告其身份证号码以便确认,操作完成后需补交书面操作授权书。
五、不可抗力
1 本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
1.1 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
1.2 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
2 当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而使乙方无法履行保证时,乙方不承担责任;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内受到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到影响之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一旦此类免除责任的原因得到纠正和补救,各方同意以最大努力恢复本合同项下的履行。
六、其他
1 本承诺书自用户申请注册之日起生效并遵行。终止日期以《上海越城云主机服务协议》的终止为准。
附件四 《上海越城云对象存储系统服务等级协议》
上海越城云对象存储系统服务等级协议
一、总则
上海越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云计算公司或乙方”,网址:www.yuechengyun.com)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向用户(又称“甲方”)提供对象存储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乙方保留随时更改服务等级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条款的权利。
二、服务承诺
上海越城云对象存储系统承诺业务的可用性在99.9%以上。
统计的业务单元为:整体云存储业务。
三、定义:
一年:若无特殊说明,指8760小时。
服务不可用:所提供的服务在连续的5分钟内不可使用(没有达到乙方所承诺的服务性能)。
服务可用:所提供的服务没有在连续的5分钟内不可使用(没有达到乙方所承诺的服务性能)。
服务承诺时间:根据甲乙双方的协议,乙方承诺提供服务的时间。例如,在接到甲方的指令后,乙方从2012.06.01-00:00:00时刻起开始提供服务,至2013.06.01-00:00:00时刻因接 到客户的指令而停止提供服务,则服务应用时间为一年。若在此期间,出现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不可用,服务时间也记作一年。
服务可用时间:在服务承诺时间内,服务可用的时间。
服务不可用时间:服务承诺时间 - 服务可用时间。
服务可用性:在服务承诺时间内,服务可用时间的占比。例如,若服务承诺时间为一年,其中服务可用时间为8751小时,那么服务可用性=8751/8760=99.9%。
服务免责时间:服务承诺时间 * (1-服务可用性)。
服务有责时间:服务不可用时间 - 服务免责时间。
服务补偿时间:乙方针对某特定服务免费为甲方延长的服务承诺时间。该时间只对该特定服务有效,不能转移到其他服务,也不能转移到除甲乙之外的第三方。
四、服务补偿
乙方承诺,平台的服务可用性不小于99.9%。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不可用,在服务恢复后:
若服务承诺时间不满一年,则仅仅记录服务不可用时间,不做赔偿。
若服务承诺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则累加服务不可用时间,并计算服务可用性。若服务可用性:
符合乙方承诺,乙方不做补偿。
不符合乙方承诺,甲方可获得的服务补偿时间为服务有责时间的10倍,但不超过服务可用时间的30%。同时服务应用时间、服务可用时间等清零,重新计算服务可用性。
由于甲方本身原因(如误操作)或者不可抗原因造成服务不可用,则不记录不可用时间。其中,不可抗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动荡、国家机关的指令等。
五、 其他
本承诺书自用户申请注册之日起生效并遵行。终止日期以《上海越城云存储租用协议》的终止为准。